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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行字〔2017〕30号 365be体育入口员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05-26 资料来源:365be体育入口 作者: 点击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,保障员工申诉行为的客观、公正、规范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< 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>365be体育入口实施办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体育入口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和研究生(以下称员工)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主张诉求的行为。

第四条 员工提出申诉应当本着诚实、严肃、认真的态度。学校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员工申诉。在员工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第二章 申诉机构

第五条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称申诉委员会),负责受理员工的申诉。

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、办公室、监察室、员工处、教务处、保卫处、研究生处、人才招聘处、国际交流合作处、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、员工代表、法律顾问组成。

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,下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,负责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复查决定须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。

第九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,申诉人和申诉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:

(一)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;

(二)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;

(三)有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其他情形的;

(四)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。

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,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。

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员工申诉的听证活动。

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

第十条 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逾期不提出申诉者,视为放弃申诉权。

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的,应当在障碍消失后合理期限内(扣除障碍日,前后应申请日之和不得超过10日),向申诉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经核查属实的,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。

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附有证明材料的书面声明,请求受理。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,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,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。

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条件:

(一)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或处分的员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 员工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。每个员工可以委托1-2人代理申诉。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,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
(二)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,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。
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员工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:

(一)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;

(二)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;

(三)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;

(四)其他提出申诉的原因。
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。

(一)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;

(二)超过申诉期限,且无正当理由的;

(三)已经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;

(四)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或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裁决的;

(五)已撤回申诉,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;

(六)由他人代理的申诉,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。

第十四条 员工提出申诉时,必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。

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基本情况(姓名、性别、班级、学号、联系方式等) ;

(二)申诉的要求;

(三)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、证据和理由;

(四)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。

第十五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,员工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,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核查处理,区分情况,分别作出予以受理、不予以受理的决定,并同时告知员工或其代理人。

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

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,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询问的方式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。

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

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申诉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。其中,对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者其他涉及员工一般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等决定,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为准;对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等决定,由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作出决定。

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,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,员工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有关复查过程、委员意见、表决情况以及涉及员工隐私的予以保密。

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对在集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、港澳台侨员工、职工的申诉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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